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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修条例


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保修条例

      本保修条例参照康明斯公司国际范围驱动发电机的发动机保修 条例,康明斯公司文件发布号: 3381307


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报修入口


发动机保修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保修条款适用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,于 2005 7 1  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 1 个较终用户的发电柴油机。这些 发动机广泛使用于中国大陆范围任何可获得康明斯认可服务的地区 的发电机驱动应用类型。这些发动机具有如下功率规格:

●   备载功率规格

该规格发动机应用于在公用电力断电期间的紧急电力供应。该规 格发动机无超载能力。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将发动机在备用功率规格 下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。该规则应该在具备可靠的公用电力条件下使 用。备载功率规格的发动机应限制在较大 80% 平均负载系数下较多 每年运转 200  小时。包括在备载功率规格条件下每年少于 25  小时 的运转时间。备载规格只能在真实紧急停电情况下使用。与公用事业 公司事先约定的停电状态不视为紧急状态。

  无限制运行时间的常载功率规格

该规格发动机可在可变负载条件下每年不限时使用。在任意    250  小时运转时间内, 可变负载不得超过  70%  常载功率规格平均    值。在  100%  常载功率条件下的总运转时间每年不得超过  500      时。每  12  小时运转时间内允许在  10%  的超载条件下使用  1  小时。   10%  超载条件下的总运转时间每年不得超过 25  小时。

●   限制运转时间的常载功率规格

该规格发动机可在不变负载条件下限时使用。该规格可在约定的 停电状态下使用,如公用动力削减供电。发动机可在不超过常载功率 条件下与公用电网并联,使用的时间每年不超过 750  小时。限制运 转时间的常载功率规格与无限制运转时间的常载功率规格之间的区 别在于,尽管发动机较大输出功率相同,但限制运转时间的常载功率 规格允许发动机与公用电网并联,且在达到但不超过常载功率条件下 运转。

●   持续/基本功率规格

该规格发动机可用于公用电力供应,在持续  100%  负载条件下 可不限时使用。该规格发动机无超载能力。连续/基本功率规格与无限制运转时间常载功率规格之间的区别在于, 连续/基本功率比常载功 率值明显减小。连续/基本功率规格负载没有负载系数或应用限制。

保修范围

●   基本发动机保修

此保修包括在正常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条件下,由材料或加工工艺 缺陷造成的任何发动机故障(可保修故障)。保修自重庆康明斯售出 发动机之日起并在以下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。有效期从发动机交付第 1  位用户之日,或发动机被首次出租、租借、借用之日起,或当发动 机已经运转了 50  小时后, 以先到者为准。

发动机基本保修

 

持续时间以先到者为准

额定值

月数

小时数

备载功率

24

400

无限常载功率

12

不限

限定常载功率

12

750

持续/基本功率

12

不限


●   主要部件延长保修

主要部件延长保修包括发动机缸体、凸轮轴、曲轴及连杆(延长 保修零件)的可保修故障。衬套和轴承故障不在保修之列。有效期从 发动机交付第  1  位用户之日, 或发动机被首次出租、租借、借用之 日起, 或当发动机已经运转了 50  小时后, 以先到者为准。

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

 

运行的月或小时数以先到期者为准

额定值

月数

小时数

备载功率

36

600

无限常载功率

36

10,000

限定常载功率

36

2,250

持续/基本功率

36

10,000